本報訊 (記者田鵬)12月1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聯合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深交所債券市場相關回購業務,旨在進一步深化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提升市場國際化水平。
《通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公告及兩市所業務規則制定,清晰界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的債券回購業務范圍,包括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以及在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作為逆回購方融出資金。同時明確,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可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動態調整業務范圍,保障政策的靈活性與適配性。
在業務規范方面,《通知》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相關業務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兩市所相關業務規則。針對不同參與渠道,《通知》作出差異化規定:直接參與業務的,需按照《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辦理賬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渠道參與的,則需遵循對應渠道的證券交易及登記結算實施細則。
委托交易與協議簽署環節,《通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需委托具有深交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作為交易參與人。其中,開展通用回購前,需與委托的深交所會員簽署回購委托協議;開展協議回購、三方回購前,需簽署相應回購交易主協議及其他必要文件,參與三方回購還需按規定完成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為防范市場風險,《通知》對交易參與人和結算參與人提出明確要求。交易參與人需勤勉盡責,加強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違規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報告;結算參與人需嚴守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強化結算風險管理,針對風險隱患及時處置并向中國結算報告。
監管層面,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將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委托機構的交易、登記、結算等行為開展常態化監測,對違規行為依據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確保市場規范有序運行。
(編輯 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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